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草案
全國教師會88.8.14
壹、前言
台灣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鉅大的挑戰,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學生和家長以及教師與社會之關係正在演變中,傳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要求。再加上近幾十年來,教育的目標以升學及就業為導向,教育上其他價值被忽略,造成教師角色功利化,教師專業尊嚴逐漸淪喪,教師專業能力受到質疑,教師形象亟待「重建」。
全國教師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成立,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為全國教師專業倫理之規準,從引領及規範教師工作守則中,朝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重新形塑教師之形象。
 
貳、教師專業行為守則
以下事項,教師應時時引以為念,以建立教師專業形象:
  1. 教師應以公義、良善為基本信念,傳授學生知識,培養其健全人格及獨立思考能力。
  2. 教師應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為優先考量,以公正、平等的態度對待學生,盡自己的專業知能教導每一個學生。
  3. 教師對其授課課程內容及教材應充分準備妥當,並以教育原理及專業原則指導學生。學校或家長及學生對教師教學內容及方式有意見時,教師應提出說明。
  4. 教師應主動關心學生學習情形,並儘量與學生及家長溝通連繫。
  5. 教師應時常研討新的教學方法及知能,改善自己的教學方式,在教學過程中成長自我。
  6. 教師應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與學校章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倡導良善社會風氣,關心校務發展及社會公共事務。
  7. 教師應為學習者,時時探索新知,圓滿自己的人格,並以愛關懷他人及社會。
 
參、教師應禁制行為
以下事項,教師應時時引以為誡,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
  1. 教師對其學校學生有教學輔導及成績評量之權責,基於教育理念不受不當因素之干擾以及專業利益迴避原則,教師不應向其學校學生收費補習。(備註說明)。
  2. 教師之言行對學生有重大示範指導及默化作用,基於社會良善價值的建立以及教師的教育目標之達成,除了維護公眾利益或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在言語及行為上對學生及他人有暴力之情形發生。
  3. 為維持教育及教師角色在社會中之價值,教師不得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信奉特定宗教。
  4. 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5. 教師不得利用職務媒介、推銷、收取不當利益。
  6. 教師對學生或家長金錢禮物之回報,應表達婉謝之意,並應於授課時間向學生明確表達此意念;教師不應收受學生或家長異常的餽贈。
 
備註:第一項自通過後先行宣導,自八十九學年度起正式實施。其意涵為:

  1. 教師應聘擔任指導公立機關學校辦理之學生課外社團活動,不在此限。
  2. 教師應聘擔任指導非營利事業組織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核准之學生學習活動,不在此限。
  3. 教師應聘擔任指導營利事業組織及未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之非營利事業組織辦理之學生學習活動,教師不得擔任其學校學生之指導教師。
  4. 教師不得向其學校學生收取費用補習。